固始县一村民因政府改建国道和架桥,使自己10年前借与他人、毗邻桥梁的承包地增值,遂决定要回承包地,但遭到对方拒绝。为此,该村民诉至法院要求维护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2012年7月11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讼争的两块承包地的经营权属不变,被告冯某将耕种原告的两块承包地予以归还。
法院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同为固始县沙河铺乡花园社区农民,居同一村民组。
原告李某有承包地共计1.892亩。2002年,原告将其中两块承包地(柳营地、倭瓜地)暂交另一村民组的胡某耕种。2002年,胡某父亲去世,胡某又擅自将该承包地转给被告冯某耕种。原告得知后遂将该两块地收回,交给被告冯某耕种,其粮补等均归原告所有。
2005年,因途径固始县的“312国道”改线,原“七一大桥”被新建的“七一二桥”取代,原告借与被告的两块承包地因毗邻国道和新桥梁而增值。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收回两块承包地,被告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讼争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系归原告所有,有原告提供的农村税费卡及粮补存折等证实,且被告不持异议。原告虽将承包地让与被告耕种,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未改变。被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讼争土地的经营权发生流转。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