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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付理赔款 投保人诉请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7-17 10:37:58


    固始县一男子为其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该男子赔偿被害人后向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7月16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朱某理赔款28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朱某,男,固始县沙河铺乡人。朱某所有的一辆本田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09年1月12日11时许,原告朱某驾车沿沙(河)陈(集)路由南向北至沙河泉(河)路交叉口时,将驾驶电动车的刘某挂倒致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给伤者医疗费28000元。

    后原告多次向保险公司催要垫付的医疗费,被告均不予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某将其轿车险种投在被告保险公司,当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被告应在其险种限额内代投保人向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代被告向被害人支付医药费28000元。而当原告行使追偿权时,被告却拒付。现原告诉求被告履行赔付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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