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三名青年男子夜间喝酒后,在街上撒酒疯,无故殴打一行人,致鼻骨骨折。不料半小时后即被抓获。2012年7月19日,固始县法院对其中两人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1月出生,无业,住固始县郭陆滩镇太平村。被告人吴某,男,1994年1月出生,无业,住固始县南大桥乡谢楼村。
2012年1月29日晚22时30分许,李某和刘某沿郭陆滩镇东园街由东向西行走时,被告人陈某伙同吴某、王某(另案处理)酒后无故殴打李某,致使李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当晚23时许,郭陆滩派出所民警在郭陆滩街道巡查时将陈某抓获。
2012年1月31日,被告人吴某投案自首。案发后,陈某、吴某的家人各赔偿被害人李某2万元损失。其同伙人王某的家人已先行赔偿被害人李某1万元,另1万元由他人担保。李某对两被告人及同伙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公民,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