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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上网费 四青年联手绑架杀死中学生

  发布时间:2009-06-23 15:22:14



    6月22日,信阳市中级法院在固始县公开审理被告人宋小龙、赵松、余威、刘亮(后三人系化名,未成年)绑架杀人一案。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松,男,初中文化,出生于1991年8月21日;被告人余威,男,小学文化,出生于1991年2月18日;被告人刘亮,男,初中文化,出生于1992年11月3日;被告人宋小龙,男,初中文化,出生于1990年1月18日。四被告人均系河南省固始县往流镇农民。其中被告人赵松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逮捕,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余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批捕在逃。

    检察机关指控,上述四被告人辍学后,经常在固始县往流镇街道的“心灵网吧”等网吧上网,并结识偶尔在网吧上网的往流镇第一中学学生郑某。

    因无经济来源供上网所需,被告人赵松曾于2008年实施抢劫犯罪,并被取保候审。其见郑某穿着入时,又经打听,得知郑某父亲系粮食经销商户,便认为郑家富裕,遂与其余被告人预谋绑架郑某,勒索财物。

    2008年12月中旬,赵松先后找到余威、宋小龙、刘亮,采取跟踪、盯梢的方式,在郑某放学必须之地进行拦截,打算先绑架郑某,向其父索要赎金后将其杀死。但因目标太大,未能得逞。2008年12月25日晚21时许,李松伙同余威将在学校上晚自习的郑某骗至往流镇陈圩村“人工湖”东南侧的油菜地里。为防夜长梦多,二被告人用事先购买的铁链缠住郑某脖子,将其勒死,并将尸体拖至附近一土井边,系上一块混凝土投入井中。次日,四被告人决定到县城购买电话卡,给郑某父亲打电话勒索钱物。因未买到卡,四人作罢。

    根据上述认定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松、余威、刘亮、宋小龙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被告人赵松、余威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赵松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威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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