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女中学生于课间被一男生失手推倒,致脑骨骨折。治疗结束后,马某与沈某、学校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该女生把该男生和校方告上法庭。7月20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调解结案:被告沈某赔偿原告马某10000元(含已付2138),被告固始县第三中学赔偿原告34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院查明,原告马某,女,1998年10月生,固始县城郊乡人,系固始县第三中学学生。被告沈某,男,1998年10月生,与马某同班。
2012年2月13日下午第二节课间休息时,马某在教室里被沈某失手推倒致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经诊断,原告系脑骨骨折。出院后原告就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与二被告发生纠纷。
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沈某家人垫付医疗费2138元。
法院在审理期间经主持调解,原、被告方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