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5岁的少女深夜上网聊天,没想到刚结识的网友却是“狼友”。少女为自己的轻率举动付出失身代价。6月24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强奸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高剑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李俊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害人花荣(化名),女,1993年12月出生,系固始县城关镇无业市民。2008年10月9日夜23时许,其与好友毛毛(化名,女,1991年6月出生)到县城“乐天网吧”上网。花荣通过其QQ号上网时,结识网名为“大虾”的被告人高剑。高剑遂以与花荣见面交友作幌子,预谋对其实施奸淫。花荣不知是计,答应见面。
被告人高剑见被害人上钩,遂与好友、被告人李俊一道预先在县城金通宾馆开好房间,后二人打的前往“乐天网吧”见到花荣和毛毛,并将二女带至金通宾馆。二被告人为花荣和毛毛买来方便面和零食。当花荣和毛毛吃过东西要离开房间时,二被告人拽住二女不让走。高剑强行亲吻花荣时,被花咬破舌头;李俊乘机用手机将高剑的舌头拍照,并威胁说:“(高剑)舌头的伤够个轻伤,够(花荣)喝一年稀饭的。”之后,高剑将花荣强奸。其间,毛毛曾上前阻止,被李俊拦住。二被告人作案后分别于2009年2月4日、2009年3月21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剑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俊在高剑实施强奸过程中,先用语言威胁,后又阻止他人施救。二人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法院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