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只要付过费用,这树就算是我的了,便可以采伐出售,谁知还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年近六旬的柴某对自己“无心”犯罪深感疑惑和懊恼。8月6日,柴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柴某,男,1955年出生,固始县黎集镇黄集村人。
2011年10月底,被告人柴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本村村民王某的36棵杨树、6棵枫树以11000元的价格买下并将其砍伐。经林业部门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9.7013立方米。
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