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农妇因患妇科病在医院做了手术,不料术后引发肾积水、输尿管粘连,被迫在别的医院再次手术。其遂将第一次为其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8月21日,固始县法院经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调解,促成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固始县某医院(以下称医院)赔偿原告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
法院查明,原告程某,女,现年44岁,固始县徐集乡花棚村人。
2011年11月4日,程某因妇科疾病前往被告医院检查住院治疗。被告为其行“筋膜外子宫全切术+选择性淋巴结清扫术”。因手术操作不当,致使原告右肾积水和输尿管粘连,进而在别的医院施行二次手术。后原告就二次手术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与被告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