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树贩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从他人买来的169棵杨树砍伐,折合立木蓄积20.8916立方米,触犯刑法。得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获得从轻处罚。2012年11月16日,固始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何某,男,1972年1月出生,住固始县石佛店镇清河村。
2012年4月的某一天,被告人何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2600元的价格将张广镇黄永村窑上村民组孙某等三人的杨树买下,并擅自实施砍伐,共伐林木169棵,折合立木蓄积20.8916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来的杨树砍伐,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