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车司机在倒车时不慎撞上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小轿车,结果被多人打致脑梗塞。6月25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晓波、朱仁巍、孙军、汪寅元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三年零六个月、三年、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12日零时许,家住固始县城关镇的出租车司机韩某在县城蓼东路“小南海浴池”送完乘客倒车时,不慎与正在行驶中的由城关镇市民汪寅元驾驶的捷达轿车相撞。韩某立即拨打了110请求交警处理。不料,汪寅元随即拨打“哥们”孙军的手机,相互撺辍,纠集沈晓波、朱仁巍、孙军等六人共同对韩某殴打。经鉴定,韩某系因钝性外力击打头、面、颈部,创伤刺激引起脑血管痉挛,致脑梗塞发生,为重伤。韩某入住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花医疗费42990.56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1000元。孙军、汪寅元分别于2008年5月31日、6月1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晓波、朱仁巍、孙军、汪寅元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军、汪寅元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已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