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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电梯故障致男童面部伤残 法院协调男童获赔7.5万

  发布时间:2012-11-28 16:39:58


    河南省固始县一11岁儿童在超市购物,因超市电梯故障致其面部碰伤,构成十级伤残。儿童父母多次找到超市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2012年11月28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超市赔偿受伤儿童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的和解协议。

    法院查明,原告陈某,男,2001年11月出生,住固始县郭陆滩镇。被告固始县某购物广场。

    2012年5月11日,原告陈某随他人在被告某购物广场购物时,因卖场电梯故障将其面部碰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被告先期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

    固始县法院办案法官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除被告先前支付给原告医疗费20000元外,再于协议签字时赔偿原告55000元损失。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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