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论白天还是夜晚,见到“猎物”就偷,遇到反抗就抢,甚至不惜使用暴力。在一天下午,他们竟然开着轿车窜入一养羊户家中盗窃。在对方死把车门不让把羊弄走的情况下,三人竟冒险开车,把失主拖行30米。2012年11月30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2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柴某、钱某驾驶租来的轿车窜至固始县往流镇郑营村盗窃俞某5只羊(价值总计4500元),俞当场发现后上前抓住车门,柴海驾车将俞某拖行约30米;吴某持钢管殴打俞,迫使俞松手。致俞某轻微伤,其5只羊被抢走。
2012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钱某伙同他人驾车窜至固始县番城办事处大棚社区盗窃丁某4只羊,价值1870元。
2012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钱某伙同他人驾车在固始县观堂乡陈棚村盗窃沈某一只羊,价值520元。
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吴某、钱某使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张某一只羊,价值748元。
2012年5月21日夜,被告人吴某、柴某、钱某驾车在固始县、淮滨县及阜南县境内盗窃狗200余斤(价值600元),在阜南县老观防汛大坝上盗窃2只羊(价值900元)。
2012年5月一天夜里,被告人吴某、柴某、钱某伙同他人驾车在杨集乡张营村盗窃葛某2只羊,价值10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柴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柴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故意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柴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