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贪图小利,省去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费用,固始县村民何某擅自将自己承包林地上的杨树卖与同乡村民李某,导致大量林木在没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被砍伐。12月14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李某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在本乡王塘村集体种子场承包林地上种植的成材杨树卖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杨树261棵,折合立木蓄积32.2503立方米。
2010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固始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此案告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