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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三女怒打一男致其轻伤 挑头者自首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18 11:16:46


    一女子因琐事与邻村一男子发生矛盾。为解气,便约另外两名女朋友到该男子家中,将男子殴打致轻伤。2012年12月18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因琐事与邻村村民刘某发生矛盾,随即带着朋友陈某、王某坐车来到刘某家,被告人余某将刘某殴打致伤,并砸坏刘某家中的部分财物。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事发后,被告人余某逃往外地。经固始县公安局规劝,其于2011年10月14日投案自首。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的犯罪行为系因民间纠纷引起,无前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方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被害方表示谅解,故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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