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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男超低价购买赃车 领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3-01-14 15:44:56


    一男子在明知对方所卖车辆是赃物的情况下,为获取不法利益,仍然以低价购买。2013年1月14日,固始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梁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的三辆银灰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一辆黑色雅马哈牌125型大架摩托车。

    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辆摩托车价值2504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是犯罪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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