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明知对方所卖车辆是赃物的情况下,为获取不法利益,仍然以低价购买。2013年1月14日,固始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梁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的三辆银灰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一辆黑色雅马哈牌125型大架摩托车。
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辆摩托车价值2504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是犯罪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