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小伙在宾馆开房,供其朋友吸食“冰毒”。在公安机关发觉后,其摄于法律投案自首,得到从轻处罚。2013年5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6月底,被告人刘某在固始县中山大街一宾馆,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开了一个房间,供其本人及朋友居住。同年7月3日晚,刘某在该房间内容留朋友闫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7月5日晚,刘在该房间内又容留钱某、闫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7月6日凌晨,在该房间内容留彭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当天,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前去查房,发现被告人已离开。
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