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知少年凶顽不化,逞强斗狠,两次持刀伤害无辜,终于沦为阶下囚,接受法律的惩罚。2013年6月3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殷横(化名)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损失原告人经济损失4525.30元。
2012年3月26日上午,姚歌(化名,已判刑)与固始县慈济高中部分三年级学生发生矛盾。为实施报复,当天下午,姚歌便纠集被告人殷横等人,给殷横200元购买刀具。随后,其一伙二十余人携带西瓜刀来到固始县慈济高中对面一家台球厅,将在此打球的吴业(化名)误认是慈济高中三年级学生,殷横等人将吴业砍伤。经鉴定,吴业伤情为轻伤。事发后,姚歌等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
2012年6月26日22时许,因听说弟弟殷林(化名)被王民(化名)在网上聊天时辱骂,被告人殷横伙同他人持刀、钢管,到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一网吧,将在网吧内的王民等三人打伤。经鉴定,王民损伤程度属轻伤,另二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横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公民,破坏社会秩序,致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民要求被告人殷横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