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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师表不自重 醉酒驾车判了刑

  发布时间:2013-06-09 10:21:28


    一高中教师醉酒驾车并将一摩托车车主受伤。2013年6月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方某系固始县一高中学校的教师。2011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酒后驾驶自家黑色吉利牌轿车沿固始县城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与古城路交叉路口处,与时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时某受轻微伤。

    经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方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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