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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一时之快大打出手 致人轻伤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6-18 15:22:34


    一男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为解气挥拳朝对方脸部打去,致对方受轻伤。为此,该男子破财受刑。2013年6月18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与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固始县湖畔春天小区二期东大门处,被告人用拳对闵某脸部殴打,致其受伤。

    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闵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此事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年4月17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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