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为解气挥拳朝对方脸部打去,致对方受轻伤。为此,该男子破财受刑。2013年6月18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与闵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在固始县湖畔春天小区二期东大门处,被告人用拳对闵某脸部殴打,致其受伤。
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闵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此事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年4月17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