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吴某系广东省东莞市人。被告人丁某、尹某系河南省固始县人。
被告人丁某与吴某在广东相识。2011年底,被告人丁某打牌时赢了二、三万元,便以4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吴某手中购得“冰毒”15克,与朋友吸食。
被告人丁某、尹某均吸毒。因嫌固始黑市毒品价格高,2012年,二被告人预谋:由丁某出资,尹某到广东东莞市大朗镇购买“冰毒”,部分供自己吸食,部分由尹对外出售。8月8日,被告人尹某到广东省,用丁某提供的8000元现金从被告人吴某处购得“冰毒”、“麻古”各一袋。返回固始后,二人在固始县城将部分“冰毒”吸食,对其余部分毒品进行称重分装。8月15日8时许,固始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冰毒”8袋21.2克、“麻古”5棵0.5克以及电子称、塑料铲及塑料袋等物品。
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查获的“冰毒”、“麻古”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尿检,被告人丁某、尹某均呈阳性。当日,二被告人被抓获。
2012年9月7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丁某、尹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