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明知他人所卖车辆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以较低价格收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该男子还受了刑罚。2013年6月25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1000元。
2011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固始籍男子李某窜至固始县武装部家属院3单元楼下,盗窃许某的韩田牌踏板电动车一辆。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该车为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850元的价格购买。
案发后,该车被迫退给被害人许某。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19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退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