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县政府实施旧城改造房屋征收 一居民状告败诉

  发布时间:2013-07-24 15:46:45


    商城县一男子因不服县政府关于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征收决定。2013年7月2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根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维持了商城县人民政府的决定。

    原告马某诉称,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计划没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其征收行为系商业开发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等。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

    法院查明,2008年7月1日,原告马某与何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了何某位于商城县城关镇南街的临街房一处,并于2012年5月25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158.67平方米,砖混结构,规划用途为住宅。该房屋位于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

    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是被告县政府为加快县城建设,改善南关旧城区人居环境的棚户区而实施的改造项目。该项目列入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2011年、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改造项目经商城县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南关旧城改造并被列入2006—2020商城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商城县旧城改造建设用地规划。2011年4月28日,县政府发布南关旧城改造的预通知。2011年5月,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南关旧城改造进行入户调查、发放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进行公示。2011年7月10日,县政府拟定并发布《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被告随后组织相关人员与被征收对象分别座谈,收集反馈信息。2011年9月28日,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听证会公告,并于2011年10月12日组织举行了由部分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2011年10月25日,商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同意,后上报县政府。2011年12月9日,风险评估报告经被告组成的研讨小组评估通过。评估结论为: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但不排除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2012年6月10日,商城县财政局出具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已专户、足额存储于商城县财政局国库股。

    2012年6月18日,被告县政府作出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附《商城县南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于同日公告了该征收决定。2012年9月12日,原告马某等人因不服该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商政[2012]13号《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关旧城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此后,其他诉讼当事人分别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马某未撤诉。

    另查明,2013年3月20日,原告马某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信阳市人民政府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被告的该房屋征收行政行为涉及765户,现有734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的初始起诉时间是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因此,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予支持。被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据2006—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对南关旧城进行改造属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征收符合商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计划,并被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获商城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了入户调查、发放调查登记表、发布公告、拟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经与被征收人举行座谈、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且现有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房屋征收行政行为没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公众参与的理由不能成立。商城县房屋征收办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上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并经被告组成的研讨小组评估通过。征收前,被告多次召开了县长办公会、政府常务会对南关旧城改造整体项目进行安排部署。作为被告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商城县征收办实施的与房屋征收相关行为,其社会稳定风险等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被告在发布的预通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均明确注明以规划红线为准,故被告在征收补偿费已到位的情况下,根据商城县总体规划红线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并无不当。信阳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是南关旧城改造安置的项目公司,与本案审理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联。被告的改造和开发方式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措施。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征收行为是为商业利益开发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90628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