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被判缓刑的男子对自己不仅不加以约束,反而恃强逞能,招惹是非,对无辜大打出手。结果,其缓刑被依法撤销,两罪并罚,被判实体刑。2013年7月26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原判;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另一被告人杨某被法院以同罪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吴某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12月9月13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12月3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吴某、杨某伙同另三人(在逃)在固始县城关镇白寺地“良巷鹅块饭店”内喝酒吃饭。其一伙因劝酒发生争议。被告人吴某随手将酒泼到邻桌吃饭的韩某、姚某、朱某三人桌上,引起双方吵打。被告人一伙将三人打伤。
固始县巡特警大队巡逻时发现以上情况,将被告人吴某、杨某当场抓获。
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韩某等三人伤情均系轻微伤。
法庭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固始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杨某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没有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实施帮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