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村民在面对他人欠钱不还时,不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是与对方互殴对决;其后又引爆血气方刚的儿子心中怒火,致儿子将对方踢骨折。结果,欠款未要回,反搭进去40000元巨款,儿子还被判刑。真是得不偿失。2013年7月3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村民。李某曾借刘某父亲800元钱,一直不还,刘父很生气。
2013年2月15日17时许,刘某父亲遇见李某,再次催要欠钱。二人话不投机,发生争执厮打,被他人劝开。随后,刘某父亲越想越生气,遂电话告诉儿子其被李某殴打。被告人刘某火速赶到现场,用脚将李某踢伤。经鉴定,李某左侧第12肋骨骨折(断端错位),系钝性外力损伤形成,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3年5月6日,刘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后者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某所居住的基层组织提供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地没有影响,其没有再犯罪危险,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欠债不还,在事件的前因上具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