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不能控制私欲,强奸了女同事。本来被害人和厂方考虑多种因素未将其报案,不料该男子因厂方扣押其千元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触怒了厂方,后者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7月31日,固始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害人芳芳(化名)系贵州人,于2012年8月到固始县技精电器厂上班,与被告人洪秀海分在同一组劳动。
同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芳芳上完夜班回各自宿舍。洪某借故来到女工宿舍楼寝室内,将正在洗澡的芳芳抱住按倒地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发当天上午,芳芳找到该厂车间主任要求调班,对方询问原因,芳芳遂告诉其被强奸的经过,并表示因害怕影响家庭不愿报案。厂有关领导知悉后于当天下午13时许找到洪某,告知其被开除。洪某于下午14时许离开工厂。
后因厂方欠被告人洪某工资1000余元未付,洪某向固始县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厂方遂于2013年1月29日向固始县公安局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一起上班并认识的时间只有三、四天,之前之后二人均未发生性关系和其他联系,被害人在事情发生后即找到厂方告知被强奸之事。综合上述事实,认定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非出于自愿,故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