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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贼遭遇失主 持械击打变抢劫

  发布时间:2009-07-10 08:13:18


    一名偷鸡摸狗的惯犯在一次偷鸡时被失主发现,为抗拒抓捕,盗贼用木杨叉将失主打成轻微伤。7月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认为盗贼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构成要件,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士兵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梁士兵系固始县城关镇五街市民。曾因犯抢劫罪、脱逃罪于1994年11月1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05年3月9日被河南省高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梁士兵伙同曾永、张彪(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固始县草庙集乡关田村,盗走村民时某家鸡17只,王某家鸡13只,游某家狗1条,所盗畜禽装车后由张彪将车开走。其余二人随后逃离现场。途中,被告人遭遇因失窃外寻盗贼的失主时某和王某。被告人见时某手持铁锹挡住去路,遂用从王某家顺手拿来的木杨叉朝时某脸上砸去,时某忙用铁锹招架。结果,时某面部和左手食指被砸伤流血,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一伙所盗财物经鉴定总价值19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士兵在实施盗窃犯罪后,在逃离作案现场过程中遇到失主追赶。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具有连续性,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按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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