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砂场的男子因不断抽砂影响他人承包地,引发纠纷。该男子企图用钢管“了断”纷争,结果造成一人轻伤。2013年8月13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翁某在家乡的淮河边经营一处砂场。因多年抽砂,殃及邻居赵某、刘某夫妇的责任田,致使后者的田地面积缩小,双方关系紧张。2013年3月23日7时许,被告人翁某因抽砂,与赵某、刘某夫妇发生纠纷并厮打。翁某用钢管将二人打伤。
经法医鉴定,刘某胸部、右腓骨骨损,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方损失12万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