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蒋集镇中心村的一位农民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与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夏利”轿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该农民负全部责任。7月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处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3630元。吴某在事故中脸部受伤,只好自认倒霉。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21日8时许,被告吴某无证驾驶无牌照“银翔”三轮摩托车,在行至蒋集镇河塘村三组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原告李某驾驶的“夏利”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的脸部也在事故中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经价格主管部门鉴定,原告车辆所受损失为363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原被告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损失做出的价格评定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可。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