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全面推行。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农村地区由于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外出打工者多监管难度大、司法工作人员不足、缺乏资金保障等原因,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农村地区无法顺利有效开展,本文以期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打破社区矫正地域限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建设等措施,完善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从而更好的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农村地区的开展。
关键词: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现状;问题;改善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体现了刑罚的社会化、轻缓化和人道化的发展趋势,在欧美国家已成为普遍采用的一种罪犯处理模式。在我国,社区矫正作却是一个新生事物,随着《刑罚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已在我国全面展开。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依旧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这将不利于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因此,完善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发展、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不可或缺的措施之一。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特征
社区矫正对于我国而言,是一个“舶来品”,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世界范围内,对社区矫正内涵及外延大致有三种理解:一是从狭义角度讲,社区矫正仅指社刑的执行;二是从中义角度讲,社区矫正限于刑事制度范围内,主要包括缓刑、假释、寄宿方案、社区刑的执行等;三是从广义角度讲,社区矫正则扩大到社会范围内,除前述几种矫正方式外,还包括开放式处遇 、限制自由的行刑、法庭外措施等。[1]以往,我
国学术界对社区矫正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没有最后的界定。直到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才对“社区矫正”给予了明确界定,即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确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通过两院两部所下发文件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具有以下特征:
1、以特定罪犯为适用对象。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非监禁性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具有不将犯罪人送入监狱执行的特征,这意味着,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居住在家里,过着相对自由的生活。社区执行刑罚有利于避免犯罪人在监狱里形成和加强犯罪人格。
3、以社区为实施平台,以整合各方力量为基础,即社区参与性。社区矫正的核心内涵在于帮助犯罪人复归社会,并保持与社会的有意联系,使犯罪人在不与社会隔离的环境中实现再社会化。社区参与性既包含了矫正对象的活动在社区中完成,并接受社区的矫正、教育和监督,也包含社区为矫正对象提供各种帮助和支持,让社区资源能够为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2]
4、兼具惩罚性与矫正性。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接受国家刑事处罚的人员,是受到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人,尽管与传统的行刑方式相比,社区矫正的惩罚方式较为人性化和轻缓,但毕竟其还是作为一种国家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惩罚性是由其法律地位决定的。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制度又体现着矫正性,这又需要社会力量对矫正对象的帮扶。
二、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其不足之处
(一)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揭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序幕。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正式进入公众视野。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在城市社区中,社区矫正工作日趋成熟,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已开展,但是进展缓慢,成效不大。
受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导致城乡之间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存在着不少差距,而社区矫正工作在农村地区也遇到了不少困难。首先,由于教育发展水平不均衡,农村地区人口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完全理解;其次,人们为了生存,即使被采取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由于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大多数人为了生存而离开监管区域外出打工,造成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再次,农村社会由于人口因素,基本上是一个熟人社会,这对社区矫正工作而言是一个很大的优势,但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矫正对象虽然没有被监禁,但依旧会受到周边人们的歧视,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仍然缺乏足够的社会资源,导致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
(二) 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制宣传不到位,农村地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影响了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效果。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重刑主义国家,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和轻视个性权利的价值观念对现今中国仍然影响深远。[3]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农村地区群众对犯了罪并判了刑的罪犯不予关押收监的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心存疑惑,认为这是对罪犯的放纵,与有罪必罚的传统观念相悖;同时人们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人权利的主动性都比较差,从而在心理上和意识上更难以接受社区矫正这一新的行刑方式。这对于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阻碍。
2、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外出打工现象普遍存在,加大了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监管难度。
我国农村地区地域辽阔,居住分散,交通尚不发达,通讯条件落后,同时受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影响,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农村地区的生存压力较大。这对于农村地区的矫正对象而言无疑会加剧其生活困难,从而在经济上制约了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并未被完全限制,从而导致矫正对象外出打工,脱离监管的现象频频发生。此外社区矫正制度虽然规定了“变更居住地”制度,但是由于外出打工人员对于打工地的不了解,使他们在心理上更倾向于在户籍地接受矫正,而这又与他们的生存相冲突,为目前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增加了不少阻力。
3、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严重制约矫正工作的开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组织的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4]。从规定中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了公检法司和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表面看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不匮乏,但事实上在农村地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严重匮乏,几乎所有社区矫正工作都是由司法所承担。而目前我国基层司法所建设仍存在很大不足之处,广大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人员力量、经费保障等难以到位,且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要具备社会学、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多种知识的人才更是匮乏。这样的工作队伍,如此的工作力量,面对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面宽、量大的基本情况,凸显出来工作力量严重不足的缺陷,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4、基层司法所保障经费和办公设施不足,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经将罪犯改造经费等相关费用列入国家预算,所以社区矫正的经费应由国家财政保障。但是根据目前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指明经费保障,仅是简单要求落实工作经费。即使是财政部、司法部于201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仍然严重不足。同时,很多乡镇司法所财政紧张、经费不足、建设落后,远远无法达到标准化司法所水平,社区矫正设施缺少,工作人员缺乏积极性。这也直接导致了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能有效的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监管和帮扶措施。
5、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尴尬,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我国目前的行政机制中,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为普通公务员编制,属于综合管理类职位,这就决定了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强制执行权。对于社区矫正工作,除了教育帮扶外,还有更基础的措施——监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强制执行权。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是公安等机关。实际生活中,一旦发生矫正对象脱管等现象,司法所需要先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再作出不同处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工作程序冗杂、工作效率低下。此外,司法所虽然在日常监管中可以针对矫正对象的违纪行为采取警告等措施,但是缺乏足够的震慑力,可能无法预防矫正对象再次犯罪导致新的危害结果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6、立法不完善,制度不统一,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力不足。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全国性的文件仅仅有两院两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我省关于社区矫正的主要文件只有《河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社区矫正监管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以上均为法规性文件,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故在执行力上将会大打折扣。此外,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更是几乎没有,导致各地工作制度不统一,工作衔接有难度,工作开展情况参差不齐,这也是阻碍社区矫正尤其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
(一)加大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深入宣传社区矫正工作,为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进程,在着力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也要加强农村的社区法治建设环境,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培养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户”等活动,深入宣传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社区矫正制度,加深农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转变重刑主义思想,树立科学的刑罚观念,为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科学的刑罚观念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坚实的思想基础。“一个先进的现代化法律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有赖于操作这些制度的人的现代化素质,即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一个国家的人民只有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与法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相互协调,这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才能真正得以实现。”[5]因此,完善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制度,重中之重的是要在观念上摒弃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和刑罚万能思想,确立非监禁刑和监禁刑并重的理念,树立科学的刑罚观念。要认识到监禁处罚并不是惩罚和矫正犯罪的唯一手段,将罪行轻微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社区矫正会更有利于罪犯弃恶从善、重新做人,从而降低社会犯罪率和再犯罪率。
(三)打破地域限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联合监管,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针对农村地理区划分散,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迫于生存压力,社区矫正对象流动性强,外出务工较多的特殊现实,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应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建立严格的日常报告制度及请销假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切实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任务,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的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行为动向及改造成效。[6]对于需要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与矫正对象务工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实行异地委托管理,委托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代为履行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的职能;或者进一步完善“居住地变更”制度,改变目前“对象不愿走、对方不愿接”的难题,从而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全面监管和教育。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从长远来看,要彻底解决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必须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从国家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支撑。目前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其条文规定松散、笼统,不易于实践操作。此外,两院两部虽联合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其作为行政法规,位阶和效力低于法律,其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社会关注度不高,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所以建议应尽快出台和《监狱法》具有同等地位的《社区矫正法》,笔者认为立法内容至少应该包括:(1)社区矫正的概念、适用范围、财政保障等一般性规定;(2)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3)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范围和职能;(4)社区矫正工作者范围、要求和职责;(5)社区矫正的具体程序;(6)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危险控制;(7)法律责任。
(五)加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财政保障体系,为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坚实的人员物质基础。
一方面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建成专业人员为主、社会工作者为辅、志愿者积极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根据国外的经验,可以考虑设置社区矫正官。根据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两种属性,社区矫正官除应具有公务员的基本身份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法学、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第二,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才能和协调能力;第三,能熟练应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第四,适当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定的强制执行权。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首先,积极培育村级组织,发挥村级组织的基础力量。村级组织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也最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社会关系、生产生活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等具体现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监管和教育服刑人员上的便利作用。其次,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实现地区资源和城乡资源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正机关与专业机构、工作人员与志愿者的完美合作关系。最后,应当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服务基层、服务农村,积极参与到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区,大力扶持农村法律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和财政部下发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建议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关于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同时,严格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制度,坚决杜绝吃、拿、占、挪等现象,保证社区矫正经费“好钢用在刀刃上”。奠定坚实的财政物质保障,努力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和教育平台,将有效预防再犯罪的发生,从而保障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国农村地区地域辽阔,其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有效的开展,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和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安定生活,更关系到我国社会秩序的有序、稳定。因此,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与广泛关注,进而推动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