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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遗留问题及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13-09-25 09:35:24


    企业破产工作政策性和敏感性较强,许多破产企业是经营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老企业,企业破产后,需要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如何结合破产企业实际妥善处理好这些遗留问题,是企业破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理性思考这些问题,对统一认识,协调行动,寻求对策,规范今后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十分必要。

    一、当前企业破产后遗留问题的种类及原因。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体制、管理制度及企业领导人的变革等原因,遗留许多问题未能及时予以解决,当企业破产后,这些遗留问题是清算组和人民法院不能回避和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一步深入,而且将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产生影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与业务人员经手的帐目不清,业务员应得报酬未能及时结算。

    许多企业在过去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销售产品,派出大量的业务员,他们的业务范围遍布全国各地。企业为了调动业务员的积极性,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往往出台相应的销售政策,以业务员销售业绩为依据对其提成。但有些业务因资金回笼时间较长,企业本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瑕疵以及业务员自身的问题,致使大量货款不能收清,业务员应得提成不能兑现,最终形成业务员在从欠款单位提款后挪作他用或截留作为提成及车旅费用开支。对于这些问题的出现,企业未能及时解决,甚至有部分企业长达十几年不与业务员结帐,导致能收回的货款因业务员缺乏积极性而形成死账,在某种程度上为业务员挪用公款找了借口,职工对此意见较大。

    (二)企业经业务员开支的“业务费”合法性无法界定。

    部分企业为了及时催收货款,曾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给对方业务单位让利,向欠款单位主要负责人送“回扣”等。这些措施的实施者往往就是经手这笔业务的业务员,他们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从本单位借款,从其他业务单位借款或直接从欠款单位借款,但事后未能履行相关手续,在清算过程中,因时间久远分不清对方业务单位到底实欠多少贷款,“业务费”开支的多少、真假以及这笔开支是否合法。

    (三)职工生活用水、电与企业未分离,公共设施不完善。

    企业破产前,原职工生活用水、电尚未与企业分离,通常由企业派专人统收统支,收支不平时由企业“埋单”。企业破产后,职工不能及时交纳水、电费,水、电部门因欠费而停水、停电,导致职工多次上访,严重影响了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及社会的稳定。

    企业破产前,因经营状况不景气大多将厂房及设备转租他人,所得租金仅能维持企业的必需开支,无力对职工生活区的道路、下水道及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影响了职工的生活,诱发大量职工上访、闹事。

    (四)企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投入的界定和处理。

    企业在破产前,将厂房、设备全部或部分租赁,双方在签定租赁合同时难以预料企业会破产。往往是宣告破产时合同未到期,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维修,甚至有的承租人投巨资维修、装饰厂房、办公室,当企业破产时,因该部分资产不属于破产资产,评估破产企业资产时,该部分资产不易分离、评估,这就给处置破产资产带来难度。

    二、针对以上这些遗留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以保护各方利益,使破产工作有序进行。

    (一)查清业务员经办的业务往来帐目,依据企业当时制定的销售政策,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与业务员对清帐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时,因联系业务、催讨欠款、必然开支相应费用,企业对业务员往往采取“承包制”,不给其发工资,在此情况下,业务员的提成具有工资性质。企业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企业与业务员之间的帐目对清,如业务员应得提成而未得到的,清算期间,应当认定该提成是清算、清偿顺序中的第一顺序。在与业务员具体对账时,本着平等保护企业与业务员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不一致时,由清算组作出书面决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业务员不服清算组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

    (二)慎重认定业务员开支“业务费”的合法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让利是企业营销手段之一,对于业务员因拓展市场所必须的业务开支,事前征得企业领导同意,系合法开支、应当给予认定,对于因催讨货款而给对方赠送礼品等物资,所需费用从业务员提成中支付的,系业务员个人行为,清算组不予干涉,但对于因催要货款而直接进行行贿,或业务员从中截留“行贿”款,数额较大,该款无论原是企业承担还是从业务员提成中支付,都应当认定是非法的,清算中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合理分摊水、电等公共设施改造费用。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清算组与水、电部门联系,统一组织对水、电用户进行分离,所需费用由职工向相关部门直接交纳。对于职工生活区道路、下水道、公共厕所等大项维修,因所需资金较大,在本着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的基础上,破产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承担部分费用。需要指出的是,清算组在开展此项工作时,一定要召开相关职工代表座谈会,达到思想统一、意见统一,把这一涉及职工日常生活的大事做好,不留后遗症。

    (四)准确界定承租人投入,分别评估破产企业与承租人各自的资产。清算组在界定清楚企业与承租人各自的资产后,应当分别进行评估。在处置破产企业资产过程中,承租人投入资产与破产企业资产不可分割时,可一并处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从变现资金中予以偿付。因该部分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是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的一种表现。在处置该部分资产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承租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固定资产等不可分割物的投资已与破产企业原有资产形成共有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在此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清算组在处置该部分资产时,应当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责任编辑:石豪    

文章出处:固始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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