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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额诉讼程序在基层法院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09-25 09:36:14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大大提高,民事纠纷也与日俱增。在另一方面,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法院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和受案数量急剧上升,尽管近年来司法改革努力调整民事审判方式以适应社会发展,但是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仍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普通诉讼程序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无法快速及时处理急速增长的大量案件。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机关开始适用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的小额诉讼程序,来缓解巨大的诉讼压力。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一、贯彻实施小额诉讼程序必要性

    (一)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民权利意识觉醒,民事纠纷尤其是小额民事纠纷数量增加。对于大额纠纷,人们会选择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来处理纠纷,并愿意为此支付高昂的诉讼成本,如果小额纠纷仍然适用传统的简易程序甚至是普通程序来审理,人民群众可能会基于诉讼成本高昂、诉讼程序繁琐复杂等一些原因不愿将之提交法院解决。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成本低,审理期限短,审理程序简易,简单、快捷、方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便利当事人的诉讼,也有利于节省法官的办案时间,办案效率也得以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为广大人民接近和利用司法救济提供机会,让大多数公民都可以用法律救济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哪怕是微小的利益。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使司法机关在现有的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兼顾了效率和公平。

    (二)部分小额纠纷往往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对于这类案件若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短,程序简化,一审终审,这都有利于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用于处理更加复杂的案件。

    (三)小额消费诉讼制度的设立,使广大群众在遭受利益侵害时,将之提交司法机关处理,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侵犯自己利益的行为做斗争,这不仅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能够促使人们用法律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四)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小额诉讼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一做法不仅体现司法机关“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也体现了司法机关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小额诉讼程序以快捷、高效、便民为主要特点,这些都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国家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同时也体现了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小额诉讼程序不同于简易程序,它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并且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另外,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的纠纷标的额小,涉及的往往是小额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它的实施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并且对我国以后的司法改革也有一定意义。

    二、目前我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现状

    目前,国外的一些国家也已经有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经验,虽然我国理论界对小额诉讼程序已经做了充分的理论研究,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仍然是新生事物,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不成熟,实践经验缺乏,在适用时可能会面临很多具体操作的问题。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仅仅规定了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应用并没有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不便。

    在这种背景下,小额诉讼程序是时代的要求,要在实践中积极推进,但是在实践经验缺乏的情况下,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还需要广大司法人员的不懈探索,稳妥推进。

    三、基层法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把小额诉讼程序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各地基层法院已经开始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入司法程序的小额纠纷会越来越多,小额诉讼工作量会逐步增加。可以在基层法院各民事法庭以及派出法庭设置专门的审判人员来审理小额纠纷,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主,可以适当的审理一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适用简易程序为辅这样既能保证小额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也不会因为小额纠纷工作量大而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

    (二)起诉是一件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开端,起诉状的书写也有一定的格式,虽然广大群众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提高了法律意识,但是很多人仍然不知如何书写,对于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可能会花费金钱聘请律师书写,但是小额纠纷,本来标的额不大,由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耗费的金钱可能会超过所要维护的利益,得不偿失。并且小额纠纷往往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因此为了加快诉讼程序的进行,便利当事人的诉讼,可以采用表格的方式来简化起诉状。各基层法院可以事先拟定表格化的空白起诉状,置于立案庭,当事人起诉时再由工作人员指导其进行填写。也可以将表格电子化置于法院的网站,供人们浏览、下载,以便让广大公民了解到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容。

    (三)小额纠纷所涉及的标的额比较小,如果仍然按照普通或者简易程序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可能会导致一部分权利人在权衡诉讼成本和所保护的利益之下,选择放弃诉讼,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也不利于提升人民的维权意识。因此,对于小额诉讼,可以设定较低的收费标准,使小额权利人有能力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满足微小权利人的诉讼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四)小额诉讼程序简单、便捷,于是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急于解决纠纷,贪图小额诉讼程序的方便、快捷,在立案时,故意降低诉讼标的,然后在审理过程中再增加诉讼标的,变更诉讼请求,这样不仅会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另外,也有一些案件标的额比较小,在立案之时,选择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但是其实质上比较复杂,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借鉴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这样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社会正义,避免小额诉讼程序的滥用。

    (五)小额诉讼程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压缩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小额权利人的诉累,节省司法资源。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更具体、细化的规定,对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参照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在起诉、送达、庭审等一系列程序中做简化处理,力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节省办案时间,尽早结案。

    (六)小额纠纷虽然标的额小,争议不大,但是小额纠纷往往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些甚至是邻里之间的纠纷,因此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简单的一判了之,虽然暂时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这一矛盾,但是有可能使当事人双方因沟通不畅而引发不必要的误会,这样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对于小额纠纷,要在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加大调解的力度,努力做好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沟通,争取将矛盾化解在法院里。而且经调解结案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了,抵触情绪也比较小,这样在后期的执行工作中,当事人也会积极配合,彻底解决纠纷。

    (七)在办理一件案件中,裁判文书的制作是结束收尾的工作,也是一项最难的工作。裁判文书不仅要反映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查明的事实,更要反映法院对于此案件的处理意见和最后的裁判结果。因此裁判文书的书写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也是必经的一步程序,但是小额诉讼并不像一般的案件那样复杂,它争议不大,且事实清楚,如果像一般案件的一样制作裁判文书,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对于这样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于事实部分可以做适当的简化,这样既能够节省办案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又不至于产生当事人看不明白法院的裁判文书的情况。

    (八)执行难问题是司法上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长久以来,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执行程序的设计、执行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以及执行成本过高等问题,导致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难。因此,解决好小额纠纷的执行问题,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很大的意义。

    (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禁止当事人上诉,确保当事人权利的快速实现和稳定。小额纠纷涉及都是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必然会广泛关注。虽然小额纠纷争议不大,但是在处理小额纠纷时,也有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事实不清楚、裁判不准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设定一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责任编辑:石豪    

文章出处:固始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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