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窜至住户、商户房外,利用石头将窗玻璃、店门玻璃砸毁等手段盗取钱财。2013年10月15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刚刚(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月8日中午,被告人姚刚刚伙同他人来到固始县城老法院家属院李某租房外,用石头将李某租屋窗户纱窗划破后,伸手盗窃窗户内桌子上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1400元、新天地手机一部(价值540元)、铂金项链一条(价值3402元)和铂金钻戒一枚。同年1月28日夜,被告人姚刚刚伙同他人到固始县蓼北路“美锐大药房”,将大药房玻璃砸开后,盗走药房内现金2000元。得手后,再次窜至固始县幸福小区“好医生大药房”,将大药房玻璃砸开后,盗走药房内收银盒,盒内装有现金1000元。
同年2月1日,被告人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城关蓼北路与蓼城大道交叉口联通营业厅,用石头砸玻璃们入室,盗走中兴手机一部,价值640元。2月14日,被告人再次与其同伙使用砸玻璃方法,再次砸坏“好医生大药房”,但未盗走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