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对夫妇因婚姻纠纷不能妥善解决,致使矛盾升级,在一次双方厮打中女方受伤,气愤难平;其与男方家人的关系也更加紧张。终于,女方在沉默中以一种极端的方式“爆发”:火烧婆婆家!2013年10月16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特殊的关系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周某经济损失25821.40元;被告人冯某另行自愿补偿吴某、周某损失22716.6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冯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的儿子吴某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冯某于2012年12月向固始县法院提出离婚。
冯某起诉离婚引起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2012年12月16日,冯与丈夫因故发生厮打,其头部被打伤,心里十分恼怒。冯某与丈夫离婚诉讼期间,很少在婆家居住。因离婚,其与公公、婆婆关系紧张,后者不让其私自带走物品。
2013年3月18日下午13时许,冯某回到婆家,见到婆婆周某、婆家二姨周某某。双方勉强打招呼后,冯某走上二楼自己的住室。周某、周某某尾随上楼。冯某见状进入自己居住的房间后把房门关住,并用麻将桌抵住房门。周某、周某某遂返身下楼,并把从楼梯进入二楼走廊的主门插住。
被告人冯某感觉婆家人像看守犯人一样对待自己,又回想自己被丈夫暴打自己的情景,越想越生气,遂决定放火以发泄心中怨愤。其拿起床头柜上的打火机把床上的铺被点燃,引起大火,并引燃该房屋及家人的部分物品。冯某见状从房间退出,站在二楼的走廊上,被其婆婆和邻居强行拽下。周某报警,后很多群众赶来将火扑灭。
根据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法院认定吴某、周某被毁损房屋及物品价格为25821.40元。
庭审中,被告人冯某愿意悔罪,希望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外,冯某自愿再行补偿22716.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引起且被告人悔罪明显,积极赔偿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