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村民因怀疑调整土地不公,与本村民小组会计发生纠纷,没想到几拳就把对方左耳打致鼓膜穿孔,构成轻伤。2013年11月1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固始县城郊乡隔夜村村部,找到本村民组会计钟某询问有关土地调整等问题,在村部二楼与钟某发生争吵。之后,王某与钟某一起走出村部准备返回村民组。在村部门前的柏油路山,王某抓住钟某的衣领,用拳头打击钟的耳部,致使钟某左耳受伤。经法医鉴定,钟某系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
案发后,王某赔偿钟某经济损失,钟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初犯,已经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