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店铺前被安装广告灯箱未经其同意,为阻止他人施工,强行抢夺工人电钻。在被碰伤后,其捡起铁锤砸中广告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经鉴定价值16436元。2013年11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罚金10000元。
2013年1月21日21时,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广告公司的工人在固始县城关镇黄河路与红苏路交叉口的西北角安装广告灯箱。此处位于被告人罗某经营的副食门店前。公司工人施工时被罗某发现。罗立即对施工工人进行阻止,并抢夺工人手中的电钻,不料被电钻碰伤手流血。罗某随手捡起施工用的锤子扔向停在路边的该广告公司宣传车,砸中该车侧面的大屏幕电子显示屏,致显示屏损坏。被损坏的电子显示屏当时处于关闭状态。
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被损坏的电子显示屏价值16436元。
案发后,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