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这起申请子女抚养权执行案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09-07-14 17:30:49


   简要案情: 原告赵孝敏与被告王青山于农历2002年12月30日经他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农历2003年1月1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于2003年11月7日生育一女孩,名王雨蒙,2005年9月5日生育一子,名王天运。因原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其身体状况较差,生育两胎后,被告未按计生政策实施男扎绝育措施,致使原告怀孕第三胎,由于原告患病不能再生育,后将第三胎作人流手术。在此期间,双方为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导致原告生气,于2005年底回娘家居住不归,被告及家人多次去接原告回家和好未果,原告于2006年12月15日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分居生活已满三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为此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一个女孩。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原、被告双方虽结婚多年且生育有两个小孩,但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分居生活三年,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考虑原告的身体状况,婚生两孩,一女孩由原告抚养,一男孩由被告抚养为宜,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财产平均分割,离婚后原告无房居住,属生活困难,应适当给予经济帮助。本院于2008年5月25日作出(2008)固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判决:1、准予原告赵孝敏与被告王青山离婚。2、婚生两个子女王雨蒙归原告抚养,王天运归被告抚养,互不承担小孩抚养费。3、由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8000元。4、被告个人财产组合柜一套、棕床一张、“王牌”21寸彩电一台归被告所有。各自保管的衣服归各自所有,上列三、四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及其父母继续抚养两子女,为此原告于2008年12月12日申请本院,要求强制执行对女儿王雨蒙的抚养权和给付8000元经济帮助,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告长期外出务工,不配合执行,致使本案未能顺利执结,仍在继续执行中。

   几种处理意见:

   1、由于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申请执行女儿王雨蒙的抚养权,被告王青山长期外出,又不同意将女儿交给原告抚养,本案执行人员应该多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和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通过乡、村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双方的思想稳定和矛盾化解,争取执行和解,协商解决争议。

   2、本案中,由于原告长期外出务工,执行人员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轻重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依法执行本案。

   3、本案中止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被告长期外出,子女抚养权又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将子女强行移交申请人,且本案小女孩王雨蒙被被告及其亲友隐藏。所以本案宜中止执行为宜。

   4、本案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罪,移交公安机关侦破。由于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并造成原告赵孝敏多次来访、缠诉,在法庭哭闹和执行人员矛盾激化,并导致我们执行干警,十几次到被告家中执行未果,被告父母、亲友多次与原告发生诀骂现象,影响较为恶劣,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十三条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追究被告王青山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强化审判职能,以利本案顺利执行。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8810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