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年近六旬的男子与一名妇女保持了两三年的情人关系。在遭到后者了断关系的摊牌后不死心,企图以帮助催债为幌子延续苟且之事。因不能兑现要债“承诺”被情人拒绝了发生性关系的请求,该男子竟用电棍施暴。2013年12月16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发生在情人之间的强奸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柳某现年56岁,与被害人兰兰维持了两三年的情人关系。其后兰兰感觉年纪大了,不愿再继续下去,遂提出了断关系,但柳某仍进行纠缠。
2013年7月6日晚,刚从外地返回的柳某翻墙进入兰兰家。柳提出与兰兰发生关系。兰兰起初不同意,后柳某声称此次回来是专门帮助兰兰催要外欠款的,兰兰方才同意。临走时,兰兰把两张欠条让柳某带走。
次日晚12时许,被告人柳某再次来到兰兰家中。在卧室内,柳某告知兰兰其未能将欠款收回,并将欠条交给兰兰,兰兰表示不满。在兰兰查看欠条时,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电棍电击兰兰。兰兰感到疼痛后反抗,柳某捂住其嘴,将其按倒在床上,掐住脖子。后兰兰挣扎逃脱,随后报警。
2013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柳某经当地派出所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称其当时用电棍去击打兰兰,目的是将其电晕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经固始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兰兰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书面征询被害人兰兰的意见,兰兰表示不要求被告人赔偿,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