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对一起刑事发回重审案件程序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07-15 08:12:51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的法院体系分为四级,即四个审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外,其余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实行二审终审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其中的业务监督主要是通过二审程序来实现的,并且这种监督是单向的。因为我国法律没有下级法院对二审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监督规定。按照现行的规定,对二审所有的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只有无条件的执行。当二审法院裁判错误,需一审法院执行时,一审法院就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冯某系某县一中学班主任。2003年6月的一天下午,冯某在管理学生时,对该班女学生殷某进行训斥,并用手按殷右肩处,欲让殷蹲下,致殷摔倒后头部受伤。经鉴定,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县检察院以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殷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冯某及冯某所在中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免刑,并判令冯某和学校赔偿殷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宣判后,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冯某也未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某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里,二审发回重审裁定值得商榷。首先,二审裁定是生效的裁定,一审法院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另一方面,二审裁定又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悖。一审法院无论如何办理都避免不了程序上的严重缺陷。因为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虽然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但解释第二百五十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清楚地说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被告人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的情况下,即使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上诉,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也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级法院对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也就是说上级法院如发现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而不能采用发回重审这种二审程序。二审解决的是一审未生效的裁判问题。为了防止各极人民法院在执行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时产生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处理。”另外,纠正生效的裁判的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不论这种裁判是一审的,还是二审的,这即是刑诉法的基本规定,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由此可见,冯某一案发回重审的裁定明显违背刑诉法和“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而是一个错误的裁定,一审法院如照此裁定执行,结果必然是没有程序依据的裁判。因为刑诉法没有规定一审法院可以通过重审来改变一个生效的判决。如果不照此裁定执行同样违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是一个生效的裁定。那么一审法院到底该如何办理此案呢。依照现行的规定,恐怕谁也难以回答,这就不能不让人们反思现行的刑事程序法。一审法院之所以会钻入进退两难的死胡同,说明现行的刑事程序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为了克服这种状况,笔者建议对刑事诉讼法作补充解释,增设一审法院对二审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程序。规定一审法院发现二审法院裁判结果确有错误,可以建议二审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同时规定,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必须有明确的发审提纲,对于重大改判案件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裁明充分理由。而不能单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判不当等抽象的理由发回重审或改判。/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一)可以增强二审法院承办人员的责任心,避免由于考虑自己的裁判结果一经做出就生效而出现的疏忽或差错;(二)维护裁判结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避免不必要的改判。减少裁判结果来回重审、改判现象的发生;(三)便于一、二审法院交流,使一审法院对被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有明确的认识,以便在以后的办案中改正和克服;(四)便于二审法院在其辖区内统一裁判标准,维护辖区内的司法统一和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国家的司法统一。

    以上是笔者的一点粗浅看法,错误难免,敬请同仁指正。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9163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