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到检察院办事,因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轿车情绪失控,竟强闯门岗进入检察院院内,终被保安控制。最终,该男子被控危险驾驶罪。2013年12月17日,固始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自家北京牌小型越野轿车欲到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咨询一法律问题。其沿县城蓼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因其无故闯进门岗,与保安发生纠纷。后者发现其饮酒,立即将其控制,后移交给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
经信阳市公安局交警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