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为牟利不择手段,未经许可强行霸占他人的承包地用于建房做生意,终因违法被法院裁定拆除违建房屋,并赔偿对方损失。2013年1月10日,固始县法院强制拆除被告王某违建房屋。2013年12月26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胡某承包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承包土地损失18900元。
法院查明,原告胡某一家系移民。1993年秋,其从固始县三河尖乡迁移到胡族铺镇落户,分得承包土地3.6亩。1997年,胡某丈夫外出务工时身亡。为了生计,胡某于2000年外出务工,临行时将其承包地中的1.9亩土地转包给本村村民杨某代耕。
2003年至2004年底,被告王某在未征得胡某同意也未取得建房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胡某转包给杨中的承包地上先后建房二间,又在紧邻东墙的废渠上建房一间,从事百货零售及废品收购经营。2010年秋,胡某返乡发现王建强违建行为后,多次要求其退还承包地;经村、镇、县三级组织多次调解未果。为此,原告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违法建筑,返还承包地,赔偿因侵占其9年承包土地的损失25401.60元及砍伐其10棵树木的损失2000元,合计为27401.60元。
审理中,因王某所建房屋任何批准手续,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向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对该案中止诉讼。2012年5月9日,县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某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所建房屋。因被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该局向固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下达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并于2013年1月10日对上述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另查明,根据原、被告所属村委会及镇政府证明,被告王某非法建房占用原告承包土地1.5亩;该镇农村每亩土地年纯收入1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农民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王某在未征得原告胡某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承包耕地上建造房屋,破坏了土地资源,侵犯了原告承包经营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耕地并赔偿其被占9年的相应损失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砍伐树木十棵的损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