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外地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作假工具赌博,不料因分赃不均产生内讧,其中一人与因输钱怀恨在心的赌客一拍即合,决定设置圈套现场缴获作假工具,以此为由拘禁另四名男子,要挟交钱放人。2013年12月31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左某伙同“鹏鹏”(身份不详)带领薛某(河南省鲁山县人)在河南省商城县与被告人徐某等人赌博。徐某因输钱,怀疑薛某赌博作假,伺机报复。2013年3月,辛某(河南省郏县人)来到固始县,由“鹏鹏”提供赌资与他人赌博。因赌博所得利益分配不均,“鹏鹏”对薛某等人产生不满。
同年4月22日,在“鹏鹏”的邀请下,薛某、辛某、王某(河南省郏县人)、“旋”(身份不详)等四人从平顶山携带赌博作假工具来到固始县,被“鹏鹏”安排到县城“游子归”洗浴中心住宿。当天晚上,“鹏鹏”伙同当地人左某、徐某、赵某共谋报复薛现。
4月23日中午,被告人左某、徐某、赵某和被告人韦某及徐某召集的被告人鲁某等人在县城“川流不息饭店”吃完饭后,鲁某等又召集了被告人杨某、李某、殷某及田某(在逃)、“牛牛”(身份不详)来到该饭店,徐某、韦某又到超市购买了刀、棍。当天下午14时许,上述一伙人来到“游子归”洗浴中心,将辛某、薛某、王某、“旋”控制在318房间内,搜出赌博作假工具;以退还赌博被骗款为由,限制辛某、薛某、王某、“旋”人身自由,索要60万元,并对辛某、薛某进行殴打。致辛某左肩胛外侧软组织二处出血、左腕关节外侧皮下出血;薛某左肘关节后侧上方可见皮下出血、左膝关节外侧稍青紫、左小腿外侧皮下出血。经法医鉴定,辛某、薛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天,王某打电话联系家人汇款13000元。4月24日早上,薛某与徐某等人谈好再付20000元后放人。当日上午9时许,徐某、鲁某带着薛某、“旋”到县城中山大街邮政储蓄银行办理银行卡,薛某联系朋友往卡内汇款20000元。在办卡期间,“旋”逃走。后徐某等人到固始县政府附近邮政储蓄银行,查明卡内已汇款,遂打电话让赵某将辛某、王某带过来汇合。赵某与辛某、王某同乘一辆出租车前往汇合途中被辛某、王某二人掐住颈部,送至公安机关。经赵某电话联系,徐某、鲁某、韦某赶到公安机关,后均被民警控制,徐某、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3年5月7日,被告人左某被抓获;2013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李某、殷某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左某曾因犯绑架罪于1999年9月28日被浙江省瑞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服刑期间发现遗漏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5日被浙江省文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2011年3月18日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徐某、赵某、韦某、鲁某、杨某、李某、殷某非法对多人进行控制,使之失去行动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鲁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赵某、韦某、杨某、李某、殷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