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朋友关系,却因为一点儿小事大打出手,致朋友轻伤,自己也因此付出惨痛代价。2014年1月6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宣判,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鲁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20日23时,鲁某与他人在固始县中山大街一烧烤摊吃饭。次日凌晨一时许,洪某通过电话与鲁某联系后骑摩托车到鲁某吃饭处,一起喝啤酒吃饭。饭局结束后,鲁某坐上洪某的摩托车到洪家,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了争吵。洪某先对鲁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又用拳头对鲁的右耳部打了数拳,致鲁某右耳部及左眼部等多处受伤。后鲁某报警。
经法医鉴定,鲁某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伤。经固始县公安局主持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洪某到固始县公安局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