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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团伙贩卖冰毒8.3克 均获实体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4-01-13 15:46:34


    固始县的四名年轻人为了获取暴利,竟无视法律规定,贩卖毒品冰毒,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1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贩卖毒品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魏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被信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年,2010年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间,被告人魏某购置两个手机号卡专门用来贩卖毒品。后其将该号卡交给被告人张某等人持有和使用,再将其购买回来用于贩卖的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提供给张某、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保管。吸毒人员直接打电话和张某等人联系,由张某等人与吸毒人员完成全部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所得毒资上交魏某。通过上述方式,三被告人在2012年、2013年间,共在固始县城关贩卖毒品19次,交易毒品6.5克,涉案金额达7900元。

    2013年3月份,张某为帮助姚某、王某等人购买毒品,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让李某帮其购买500元的毒品“冰毒”。李某应允后,在明知“燕子”(身份待查)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的情况下,仍从“燕子”处帮张某以500元现金联系购买一袋重约0.5克的“冰毒”。一个星期后,李某又帮张某以300元的价格联系购买冰毒0.3克。

    另查明,李某于2003年1月分两次卖给张某某“冰毒”共1克,从中赚取利润500元。

    2013年5月,被告人魏某、张某、徐某、李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告破。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张某、徐某、李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魏某、张某、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李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均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魏某、张某、徐某共同贩卖毒品,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徐某受被告人魏某组织和指使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徐某、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石豪    

文章出处:固始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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