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为转让自己经营的加油站,急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而正在办理的使用权证又迟迟不见颁发,遂决定“走捷径”:用购买的假土地使用权证促成交易。不料此举构成犯罪。1月16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常某在固始县黎集镇经营加油站。该加油站共占地6003.27平方米,因经营不善,2010年12月份,常某将其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获取出让款315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要求常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常为此补缴36.62万元土地价款及契税。由于办理该手续时间较长,常某先后提供自己从地下渠道购买的他人伪造的固城国有(2011)第123201号、固黎集(2011)224002015号的土地使用证,交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013年5月25日,常某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固始县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常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