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一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再次胡作非为,利用分包一些桥墩石料的“便利”把自己吹嘘成承包100多座桥梁建设工程的老板,以与人合资建桥为幌子骗取他人现金30万,终将自己再次送进了监狱。1月17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出狱后,黄某曾从他人手中分包了淮滨县桥涵工程中36座桥墩的石料活,2013年6月结束。期间,黄某虚构在淮滨县期思镇承包建桥工程事实,通过他人与固始人温某取得联系。为骗取温某的信任,黄某拿出编造的其与期思镇签订的“期思镇里桥建桥合同”,合同上注明大桥53座、小桥70座,共计123座;但无双方当事人签名。黄某据此提出与温某签订合资建桥合同,由温某投资30万元。因对黄某不太了解,温某未签合同。
为进一步取得信任,其后,黄某经常去温某家。2013年5月25日,黄某邀请温某和妻子一起到淮滨县王店乡,指认哪些桥是他建的。之后黄某又把温某夫妇请到淮滨县水利局。黄某找了一名工作人员,装作与其很熟悉的样子并攀谈起来。过了一会儿,黄某过来和温说:“你看,淮滨县水利局的人我熟得很,以后修桥即使出现一点问题,我也可以把它摆平。”从而取得温某夫妇的完全信任。
2013年6月2日上午,黄某到温某家,双方签订一份合资的《合同书》。内容为:双方共同投资承包建桥工程,每批工程需要投资和利润分成各百分之五十,黄某管理现金,温某管理账目,每批应收工程款打入温某账户并开收条。下午,温某夫妇带黄某到固始建行给黄的账户转汇现金30万元。黄某于当日将30万元从银行取出,之后到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购买金项链等,予以挥霍。
案发后,已追回赃款3950元,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