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中学九女生因讥讽男生“四眼田鸡”、“死胖子”,引发对方不满,双方遂产生言语争执和肢体冲突,进而导致双方互殴,多人被打成轻微伤。1月21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刚、吴游犯聚众斗殴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刚、吴游现年分别17岁、16岁,均系固始县一乡级中学学生。
2013年4月份一天,该乡中九年级学生兰和、许佳(均为女生)在学校教学楼一楼闲谈时说“四眼田鸡”、“死胖子”之类的话。期间,恰好该校八年级男生赵谦、吴游等人从旁边经过。因吴游戴有近视眼镜,赵谦外号“小胖”,二人认为许佳在诀骂他们,便要求许佳向他们道歉。兰和从中调解未果,双方发生矛盾。
2013年4月18日12时许,在该校礼堂下面一小卖部门口,上述四人相遇并发生争执,许佳打了赵谦一巴掌,赵谦予以还击。兰和认为赵谦殴打女孩子不对,便抽出腰带要打赵谦。其间,双方年级的学生都赶来,兰和等人见八年级学生多,就到小卖部躲避。后被告人吴游从家中赶到学校上学,听说许佳、兰和等人殴打八年级学生,再次与兰和等人发生口角,双方年级的学生手持棍棒、板凳等物品发生群殴。
经查,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王刚、吴游积极参与打架,后造成吴游等四人轻微伤。案发后,王刚、吴游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一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固始县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刚、吴游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刚、吴游聚众斗殴,致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二人有自首情节,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