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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开房与同道中人共吸毒 构成容留吸毒罪

  发布时间:2014-02-10 16:51:51


    固始县一男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自费开房与他人共同吸毒,不料又“染上”了另一个罪名。2014年2月1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有吸毒习惯。2013年11月8日下午,刘某给其朋友华某1000元钱,让华在固始县政府招待所为其登记一个房间供其住宿。当日17时许,刘某住进该房间。当晚,华某将毒品“冰毒”带到该房间,刘某与华某、赵某三人在该房间内一起吸毒了“冰毒”。

    次日上午,刘某与华某、赵某、邓某(女)四人在该房间内一起吸食了前日剩余的“冰毒”。

    当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电话联系一个朋友给其送“冰毒”。当日下午,“冰毒”送到后,刘某与华某、赵某、邓某、陈某五人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了“冰毒”。

    11日下午,华某将“冰毒”带到上述房间,被告人刘某与华某、赵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刘某住宿的房间内,将吸毒后的刘某、陈某等人查获,并当场扣押了吸管、吸壶等吸毒工具。经对吸毒人员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出刘某、华某、陈某等人尿液呈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毒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石豪    

文章出处:固始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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