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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饭店勤杂工发生口角 一人施暴致对方骨折领刑

  发布时间:2014-02-13 09:33:54


    一男子在酒店厨房做杂工时与同事发生口角,争吵不过后,其即挥拳相向。在打斗的过程中,该男子将对方鼻骨打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构成轻伤。2014年2月12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固始县国宾大酒店厨房做杂工时,与同在厨房做杂工的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之后,李某用拳头对陈某殴打,致陈的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陈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固始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立案侦查,被告人案发后潜逃。2013年10月1日,被告人被北京市警方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方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经法院委托,固始县司法局出具书面意见函,称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无前科,平时表现较好,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打架系因民间纠纷而起,被害人在事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方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故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一贯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石豪    

文章出处:固始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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