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两家从事液化气销售的商户为了独享利润,相互毁誉对方,直至发生暴力冲突,两败俱伤。2014年2月13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乐某与被害人张某(女)分别在固始县城关西关车站附近开设液化石油气供气站点。为了多卖液化气,双方不惜攻击对方,因此产生矛盾。
2013年5月23日上午,因经营纠纷,乐某的妻子钟某与张某发生厮打,被他人拉开。钟某回到店内,将自己打架情况告诉了丈夫。随后,乐某从店内拿一根钢筋棍将张某左手腕打伤。
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系钝性外力损伤形成,左侧桡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事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乐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张某的谅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乐某所居住的基层组织提供了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某因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所在基层组织认为其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综上所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