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怀疑姐夫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使姐姐受辱,与姐夫争执厮打,将对方左眼眶骨打骨折。2014年2月17日,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高某因怀疑其姐夫马某与他人有不正常男女关系,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高某将马某左眼眶骨打骨折。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 元,得到了谅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固始县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高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